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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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09-19 17: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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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
(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5)其它有关事项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资料)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
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
监督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
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
全档案,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
管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
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
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
有效的执法证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
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
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